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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非抗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票款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蘇芹英陳靜芬黃雯惠
  • 法定代理人
    王國俊

  • 當事人
    洪宗穎阿丹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非抗字第41號再 抗 告 人 洪宗穎 代  理  人 邱群傑律師 相  對  人 阿丹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國俊 上列當事人間票款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所為之裁 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法官欄中關於「法官蔡政哲」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靜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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