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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陶亞琴廖慧如黃書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淑慧(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芬(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蘭(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敏(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玲(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韻(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吳貞良律師
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代理人
王慕寧律師
代理人
上訴人即附
代理人
帶被上訴人 陳力綺(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大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地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絲漢德律師

      周黛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力綺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陳子文於民國106 年3 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淑慧、陳淑芬、陳淑蘭、陳淑敏、陳淑玲、陳淑韻(以下合稱陳淑慧等6 人)及陳力綺等7 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查詢記錄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52 至159 頁、第166 頁、第202 至203 頁)。茲陳淑慧等6 人已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151 頁);陳力綺則迄未聲明承受,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陳力綺為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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