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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81號

終止委託經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蘇芹英楊博欽陳秀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81號

上訴人
里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衡
訴訟代理人
王雅美
被上訴人
林再傳即象園坊
訴訟代理人
林泰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委託經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附註:請被上訴人陳報103 年4 月14日存證信函送達上訴人之證明文件(如: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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