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8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81號
- 上訴人
- 里洋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衡
- 訴訟代理人
- 王雅美
- 被上訴人
- 林再傳即象園坊
- 訴訟代理人
- 林泰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委託經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附註:請被上訴人陳報103 年4 月14日存證信函送達上訴人之證明文件(如: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