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2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26號
- 上訴人
- 寶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燕麗
- 上訴人
- 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長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盈吉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彥樟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 複代理人
- 鍾欣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末關於「法官林鳳嬌」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鳳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