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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2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蘇芹英陳秀貞徐福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23號

上訴人
立毓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上訴人
曾明榮(原名曾明榮)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黃世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徐福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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