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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李國增王幸華胡宏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644號

附帶上訴人 帝國開發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田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相對人新璨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尋繹其立法理由,無非係因訴訟費用如因誤會或有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當然應返還之。

二、查附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09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萬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附帶上訴人已於民國104年7月15日繳納4,305元;復於同年12月31日再行繳納2,160元,各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顯然溢繳2,160元。依上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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