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24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謝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924號

上訴人
右博特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真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佩芳律師
被上訴人
鳳翔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中堅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一、上訴人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3年1月31日止,是否已繳納車位清潔費及管理費合計2,472,952元?

二、上訴人名下2座停車位,是否係於100年2月取得,並應自100年2月起繳納車位清潔費?

三、上訴人是否於103年5月29日補繳自101年7月起至103年6月止共24個月之「管理員兼儲藏室」暨其公設之管理費(每月593元)以及2座汽車停車位之車位清潔費(每月600元)共28,632元〔計算式:(593+600)x24=28,632〕?

四、地下一樓面積36.36平方公尺(11坪)是否作為管理員室兼儲藏室使用?現係由管委會、上訴人或商場使用?

五、大公部分面積413.43平方公尺(125.06坪),其中:

(一)A、B、C、D四棟建物之2樓梯間面積196.23平方公尺、相關電梯機房分攤面積51.61平方公尺,合計247.84平方公尺(74.97坪)部分,是否應經由中庭管制區始能進入?

(二)扣除上開部分之其餘大公部分,係位於何處?現做何使用?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