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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更㈠字第1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靜女張松鈞陳心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115號

上訴人
為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思瑜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複代理人
林莅薰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唐彥博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寧律師

      詹義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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