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更㈠字第11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更㈠字第115號
- 上訴人
- 為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思瑜
- 訴訟代理人
- 連阿長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莅薰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 法定代理人
- 唐彥博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彥寧律師
詹義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