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葉春暉
- 被上訴人
- 曜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菁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否則其上訴為不合法;又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是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經第一審法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即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年10月29日原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經原法院於103年12 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7頁),該裁定已於103年12 月23日送達上訴人,雖上訴人對該補正裁定提起抗告,然經本院104年1月8日以104年度抗字第19號裁定駁回抗告,最高法院於104年9月23日以104年度台抗字第715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見本院卷第81、82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影本、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見本院卷第83-85 頁)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7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306號裁定駁回確定,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