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13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藍文祥賴秀蘭邱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131號

上訴人
龍貓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偉
訴訟代理人
林宗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被上訴人
許為庠(原名「許維洋」)
被上訴人
張抗
被上訴人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冠壹

      李易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