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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14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楊絮雲邱育佩邱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144號

上訴人
長宏橡膠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陸長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芳平
被上訴人
陳麗卿
訴訟代理人
柯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二項關於「按月給付新台幣柒仟玖佰伍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給付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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