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14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144號
- 上訴人
- 長宏橡膠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陸長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芳平
- 被上訴人
- 陳麗卿
- 訴訟代理人
- 柯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二項關於「按月給付新台幣柒仟玖佰伍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給付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