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64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641號
- 上訴人
- 簡金英
- 訴訟代理人
- 徐嘉明律師
- 被上訴人
- 朱陳春田
- 訴訟代理人
- 劉明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雄律師
- 被上訴人
- 第一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添
- 訴訟代理人
- 鄭森元
- 被上訴人
- 王伯祿
郭孟渝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641號
郭孟渝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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