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641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徐福晋陳秀貞楊博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641號

上訴人
簡金英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被上訴人
朱陳春田
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志雄律師
被上訴人
第一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添
訴訟代理人
鄭森元
被上訴人
王伯祿

      郭孟渝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