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30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00號
- 上訴人
- 金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文慶
- 訴訟代理人
- 徐滄明律師
- 被上訴人
- 牙買家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潛剛
- 訴訟代理人
- 蔡榮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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