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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30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楊絮雲邱育佩曾部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00號

上訴人
金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慶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被上訴人
牙買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潛剛
訴訟代理人
蔡榮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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