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30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01號
- 上訴人
- 徐琦雅
- 訴訟代理人
- 楊俊鑫律師
- 被上訴人
- 嘉隆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思廷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張宗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上訴人以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聲請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90號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緣上訴人於原法院經合法通知卻未到庭,其獲致敗訴判決,提起上訴又多援用於原法院之答辯理由,雖有嗣後添具文件卻未積極說明與本案關連性、待證事實及指出原判決違誤之處,實有為延滯訴訟而上訴情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就原判決宣告假執行。
二、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上訴人有無延滯訴訟之意圖,或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情形,第二審法院應依各種客觀情事以判斷之。
三、本件原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414萬4283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2項規定,以上訴人於原法院經合法通知卻未到庭,提起上訴卻未指出原判決違誤之處,實有意圖延滯訴訟而上訴情形云云。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原法院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致受敗訴判決,尚難執此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上訴人已先後提出上訴理由書、民事準備書狀,並於本院104年5月1日、6月22日、8月10日、9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均到庭陳述意見,依其所提書狀及陳述,難認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且上訴人亦無逾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而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之情事,是被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