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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30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01號

上訴人
徐琦雅
訴訟代理人
楊俊鑫律師
被上訴人
嘉隆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廷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信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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