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黃莉雲、傅中樂、吳素勤
- 當事人附 志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75號上訴人即附 志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王秀珍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林佳瑩律師 張靜律師 被上訴人即 司徒國積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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