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67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670號
- 上訴人
- 聯合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有福
- 上訴人
- 翁美顏即興福企業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世興律師
- 被上訴人
-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健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庚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百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其與興福企業社間自100年11月起至101年7月止關於處理印刷電路板產生廢銅契約之統一發票。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