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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670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林麗玲李昆霖袁雪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670號

上訴人
聯合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有福
上訴人
翁美顏即興福企業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被上訴人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其與興福企業社間自100年11月起至101年7月止關於處理印刷電路板產生廢銅契約之統一發票。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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