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陳麗芬、黃珮禎、許炎灶
- 法定代理人陳松苗
- 當事人捷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73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捷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苗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霜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陳張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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