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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陳麗芬黃珮禎許炎灶
  • 法定代理人
    陳松苗

  • 當事人
    捷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73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捷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苗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霜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陳張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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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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