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75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750號
- 上訴人
- 傅家旺
- 上訴人
- 傅芯渝
- 上訴人
- 傅宇睿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卉芊(原名陳惠雲)
- 被上訴人
- 王烽杓
王幸
王淑貞
陳王淑霞
王傳宗
王淑君
王宸華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7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爰限期命上訴人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