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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89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許紋華劉素如賴錦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898號

上訴人
雙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澤華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被上訴人
鄒富城
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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