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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黃嘉烈高明德林鳳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142號

再審原告
呂季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胡文卿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本院103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4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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