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再易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易字第10號
- 再審原告
- 禾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毓曄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木水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1日本院104 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4 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57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