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
- 再審原告
- 葉鴻騰
再審原告與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獎勵金等再審之訴事件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5,920元,應徵裁判
費1萬4,86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補正;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
再審原告與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獎勵金等再審之訴事件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5,920元,應徵裁判
費1萬4,86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補正;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再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