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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

交付遺贈物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黃熙嫣古振暉李昆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盧漢鴻
再審原告
盧明明
共同送達代收人
莊宜靜
再審被告
盧滋璽(原名盧曼莉)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遺贈物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本院103年度家上易字第2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再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已104年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茲已經過相當期間,再審原告迄未依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2、33頁),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遺贈物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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