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0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109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出浦昇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筱貞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程金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濤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筱貞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自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為第二審判決,該判決於同年9月7日及8日送達兩造(參本院卷㈡第134頁至第139頁)。因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5年9月5日由洪龍華變更為張筱貞,有經濟部105年9月5日經授商字第10501219830號函、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是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筱貞於105年11月1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