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20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209號
- 異議人
-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 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處所 同上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20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209號,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26案34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係就上開裁定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4年1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1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8頁)。惟異議人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7、18頁),是本院於105年5月23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裁定不當,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