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47號
- 抗告人
- 魏高明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47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8月10日以「民事聲明異議狀」對本院於104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8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4年9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抗告人雖具狀聲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89條規定由本院負擔,惟核與該規定之要件不符,不能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