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袁靜如
- 聲請人
- 謝諒獲
- 聲請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陳安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48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且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度滬抗字第34號判例、98年度台抗字第961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陳安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對民國103年12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48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前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