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8號
- 聲請人
-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耀 原住同上
- 聲請人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界 原住同上
- 聲請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聲請人
-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就本院104 年度抗字第1105號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