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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楊絮雲曾部倫許碧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8號

聲請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原住同上
聲請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原住同上
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請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就本院104 年度抗字第1105號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8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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