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5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鄭純惠楊博欽陳秀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請人
蔡志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3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判決聲請人應給付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臺幣(下同)5 億元本息,並由相對人代為受領,因聲請人所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高達595萬8千元,而聲請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名下僅有之桃園市○○區○○○段000○000○0 地號土地,復遭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假扣押在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以為釋明(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738 號卷第63-66 頁)。觀諸上開文件,聲請人103年度所得總額僅9元,而其名下雖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2筆土地,然均遭實施假扣押在案,佐以聲請人現在監執行,且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 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高達595萬8千元等情,堪認聲請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確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又聲請人應否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仍待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依其主張之事實,其上訴於法律上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58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