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
- 原告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寬
- 訴訟代理人
- 李元德律師
- 被告
- 蔡志浩
- 訴訟代理人
- 蔡世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念屏律師
- 被告
- 蔡炎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連復淇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壬宏律師
- 被告
- 陳佳禕
- 訴訟代理人
- 林維堯律師
- 被告
- 劉聖民
- 訴訟代理人
- 李錦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俊智律師
- 被告
- 王潤台
- 訴訟代理人
- 蔡炳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燦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德倫律師
- 被告
- 鍾國賢
- 被告
- 勤業眾信財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有偉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廷律師
- 被告
- 瑞陞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娟娟
- 訴訟代理人
- 顧定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銘寬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2 年9 月29日變更為林銘寬,嗣於104 年5 月26日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原告並於104 年7 月21日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為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