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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

原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告
蔡志浩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念屏律師
被告
蔡炎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律師
被告
陳佳禕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被告
劉聖民
訴訟代理人
李錦樹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被告
王潤台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被告
鍾國賢
被告
勤業眾信財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有偉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被告
瑞陞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娟娟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複代理人
邱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銘寬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2 年9 月29日變更為林銘寬,嗣於104 年5 月26日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原告並於104 年7 月21日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為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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