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7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75號
- 聲請人
- 胡鎮中
胡鎮亞
胡鎮宇
胡鎮平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如不符合上開要件時,法院自應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8年度上字第983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本案確定判決),欠缺審判權,係屬無效判決,自不生既判力與執行力,且伊於鐵櫃中找到第三人楊壽芝向部隊長官自費增建建築物之申請表正本,符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第1至3條之旨意,而該條例係屬公法,管轄法院應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現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提起確認眷舍權益之訴訟(下稱系爭確認訴訟),經新竹地院於民國104年7月20日以104年度訴字第401號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故應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裁判前,停止新竹地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8574號執行事件之執行,爰聲請停止執行。
三、經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無權占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為由,請求聲請人拆屋還地,並持本案確定判決向新竹地院聲請強制執行在案,有新竹地院104年8月17日新院千101司執曾字第38574號執行命令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應認強制執行程序已開始進行。聲請人則另向新竹地院提起系爭確認訴訟,確認其享有眷改條例所定之原眷戶身分,及享有眷改條例第5條第1項承購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即由政府給予補助購宅款之權益。惟聲請人所提起之系爭確認訴訟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中所規定之停止執行之事由,尚難認聲請人所為之聲請與停止執行之要件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