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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彭昭芬蕭錫証鄭佾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抗字第1692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3年度抗字第1692號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惟查該事件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裁定終結,聲請人於同年8月17日始聲請該事件承辦法官迴避,依前揭說明,其聲請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5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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