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2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24號
- 聲請人
- 蔡秋霞
- 相對人
- 高信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錫培
藍國偉
朱維民
黃泗
曾昭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所提存之國泰金融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000股之記載,應更正為所提存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000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漏載「控」字,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