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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2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藍文祥周舒雁洪文慧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24號

聲請人
蔡秋霞
相對人
高信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錫培

      藍國偉

      朱維民

      黃泗

      曾昭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所提存之國泰金融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000股之記載,應更正為所提存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000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漏載「控」字,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初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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