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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魏麗娟周群翔陳慧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8號

上訴人
黃二榮
上訴人
鄭鈴樺
上訴人
賴茂喜
上訴人
賴明興
上訴人
陳義紘
上訴人
賴淑汝
上訴人
何守燕
上訴人
高德
上訴人
高陳瑞姿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被上訴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被上訴人
群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彥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複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參加人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參加人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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