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1號
- 上訴人
- 浩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晳穎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複代理人
- 孫誠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桂君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玉蓮
- 訴訟代理人
- 張伯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新臺幣伍「捨」柒萬貳仟叁佰零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叁佰零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