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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盧彥如吳青蓉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3號

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上訴人
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秀美
上訴人
張志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心吟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白禮維律師
被上訴人
德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美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律師
被上訴人
王金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3書記官 魏淑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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