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3號
- 聲請人
- 陳宏二
- 聲請人
- 陳麗羽
- 聲請人
- 唐玉芳
- 聲請人
- 楊于萱
- 聲請人
- 余佳玲
- 聲請人
- 楊宜嘉
- 聲請人
- 蘇郁筑
- 聲請人
- 盧佳君
- 聲請人
- 劉雲忠
- 聲請人
- 游振鎰
- 聲請人
- 陳建國
- 聲請人
- 呂美慧
- 聲請人
- 蔡長虹
- 上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 周方慰
- 聲請人
- 蔡韻之
- 聲請人
- 劉維三
- 聲請人
- 吳明芝
- 聲請人
- 薛清蓮
- 聲請人
- 王永芝
- 聲請人
- 沈賢有
- 聲請人
- 陳璧玲
- 聲請人
- 周玉立
- 聲請人
- 蔡維琴
- 聲請人
- 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蔣聿俞
- 聲請人
- 宋宜君
- 聲請人
- 陳春山
- 被上訴人
- 威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宇
- 被上訴人
- 蔡慶華
- 被上訴人
- 徐步青
- 被上訴人
- 郭彥鼎
- 被上訴人
- 郭國和
-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 陳豪杉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雪梅律師
- 被上訴人
- 許瑛玿
- 被上訴人
- 許峻源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許吳彩員
李嘉華(即李文達之承受訴訟人)
許秀真(即李文達之承受訴訟人)
蔡翠玲
常興福
王美雀
吳邱月正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異議之行為事件,聲請人聲請代上訴人承當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受讓人」欄所示之聲請人分別代附表編號一至十一「讓與人」欄所示之聲請人承當訴訟。
聲請人楊于萱、吳明芝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編號1-11「讓與人」欄所示之聲請人已將其所有附表編號1-11「讓與標的」欄所示之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應有部分分別讓與附表編號1-11「受讓人」欄所示之聲請人,被上訴人許瑛玿、許峻源、李嘉華、許秀真、蔡翠玲、常興福、王美雀、吳邱月正復未表示同意附表編號1-11「受讓人」欄所示之聲請人承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 項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附表編號1-11「讓與人」欄所示之聲請人已將其所有附表編號1-11「讓與標的」欄所示之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應有部分分別讓與附表編號1-11「受讓人」欄所示之聲請人,已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院卷一第110 、111 、120 、122 、106 、107 、108 、116 、105 、109 、119 頁)。茲被上訴人許瑛玿、許峻源、李嘉華、許秀真、蔡翠玲、常興福、王美雀、吳邱月正未表示同意由附表編號1-11「受讓人」欄所示之聲請人承當訴訟,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其承當訴訟,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吳明芝固將其所有之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6樓之6 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應有部分讓與聲請人楊于萱,惟聲請人楊于萱已於103 年8 月8 日以信託為原因將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魏健行,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115 頁),足見聲請人楊于萱現已非受讓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第三人,聲請人吳明芝、楊于萱聲請由聲請人楊于萱承當訴訟,於法不合,自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附表: │├──┬─────┬─────┬───────────────────┤│編號│讓與人 │受讓人 │讓與標的 │├──┼─────┼─────┼───────────────────┤│1 │蔡韻之 │陳宏二 │臺北市○○○路0 段000 號3 樓之3 (本院││ │ │陳麗羽 │卷一第110頁) │├──┼─────┼─────┼───────────────────┤│2 │劉維三 │唐玉芳 │臺北市○○○路0 段000 號2 樓之4 (本院││ │ │ │卷一第111頁) │├──┼─────┼─────┼───────────────────┤│3 │薛清蓮 │余佳玲 │臺北市○○○路0 段000 號3 樓之1 (本院││ │ │ │卷一第120頁) │├──┼─────┼─────┼───────────────────┤│4 │王永芝 │楊宜嘉 │臺北市○○○路0 段000 號7 樓之10(本院││ │ │ │卷一第122頁) │├──┼─────┼─────┼───────────────────┤│5 │沈賢有 │蘇郁筑 │臺北市○○○路0 段000 號10樓之8 (本院││ │ │ │卷一第106頁) │├──┼─────┼─────┼───────────────────┤│6 │陳璧玲 │盧佳君 │臺北市○○○路0 段000 號3 樓之2 (本院││ │ │ │卷一第107頁) │├──┼─────┼─────┼───────────────────┤│7 │周玉立 │劉雲忠 │臺北市○○○路0 段000 號2 樓之2 (本院││ │ │ │卷一第108頁) │├──┼─────┼─────┼───────────────────┤│8 │蔡維琴 │游振鎰 │臺北市○○○路0 段000 號2 樓之6 (本院││ │ │ │卷一第116頁) │├──┼─────┼─────┼───────────────────┤│9 │聿洋行實業│陳建國 │臺北市○○○路0 段000 號2 樓之10(本院││ │有限公司 │ │卷一第105頁) │├──┼─────┼─────┼───────────────────┤│10 │宋宜君 │呂美慧 │臺北市○○○路0 段000 號12樓之3 (本院││ │ │ │卷一第109頁) │├──┼─────┼─────┼───────────────────┤│11 │陳春山 │蔡長虹 │臺北市○○○路0 段000 號4 樓之1 (本院││ │ │ │卷一第11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