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3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上訴人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礎安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
訴訟代理人
汪海濱

彭玟萍

林朝誠

盧怡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民國107年4月24日裁定附表所示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見本院卷㈢第134至135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在該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上揭行政爭訟程序均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㈢第160至161、171、181至183頁),本件核無停止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