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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蕭艿菁王永春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上訴人
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展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
富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焦鈎
被上訴人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張凱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被上訴人未補正委任狀,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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