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25號
- 上訴人
-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冠生
- 訴訟代理人
- 林夏滋
- 訴訟代理人
- 池泰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佩君律師
- 被上訴人
- 得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亮
- 訴訟代理人
- 李元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2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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