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8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682號
- 上訴人
- 聖騰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六妹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炎律師
- 上訴人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富
- 訴訟代理人
- 鄧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