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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8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陶亞琴廖慧如黃書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682號

上訴人
聖騰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六妹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楊明富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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