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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翁昭蓉賴惠慈鍾素鳳
  • 法定代理人
    劉高育

  • 被上訴人
    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陳美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731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劉高育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美滿 蔡美惠 唐新民 唐葆真 張國煒 吳至知 吳曉雲 黃莉蓁 黃書明 吳桂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聯智建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美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2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鍾素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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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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