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49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王永智
- 訴訟代理人
- 黃豐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文通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是以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本件聲請人以前開判決主文第三項「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王永智負擔。」為錯誤,應更正為由其他上訴人王文通、王秉義、呂曉雯等一起負擔,現由王永智單獨負擔,應不合理,聲請裁定更正云云。核與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無涉,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聲請更正,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