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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4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聲請人
即上訴人
王永智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文通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是以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本件聲請人以前開判決主文第三項「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王永智負擔。」為錯誤,應更正為由其他上訴人王文通、王秉義、呂曉雯等一起負擔,現由王永智單獨負擔,應不合理,聲請裁定更正云云。核與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無涉,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聲請更正,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49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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