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彭昭芬、陳燁真、丁蓓蓓
- 法定代理人陳朝雄、蕭文昌
- 當事人順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連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75號上 訴 人 順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雄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被上訴人 連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昌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陳燁真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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