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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彭昭芬陳燁真丁蓓蓓
  • 法定代理人
    陳朝雄、蕭文昌

  • 當事人
    順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連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75號上 訴 人 順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雄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被上訴人  連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昌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陳燁真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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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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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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