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8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81號
- 上訴人
-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宴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瑋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江雪玉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諭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嘉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7頁第21至22行中關於「上訴人實已受償借款本金債權共1,700 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實已受償借款本金債權共1,700 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7頁第21至22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