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9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95號
- 上訴人
- 劉新山
- 訴訟代理人
- 涂惠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慶餘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惠律師
- 被上訴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訴訟代理人
- 張珮琳
- 參加人
- 詹順斌
- 訴訟代理人
- 魏千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柏毅律師
- 複代理人
- 姚妤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張兆順為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6年9月2日由蔡有才變更為張兆順,此有被上訴人106年10月16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所附常務董事會議選舉事項、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15-318頁),依上開說明,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由本院裁定准許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