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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0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張競文邱璿如陳清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039號

上訴人
森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春子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被上訴人
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複代理人
杜唯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森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溫春子」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森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溫春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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