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03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039號
- 上訴人
- 森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春子
- 訴訟代理人
- 陳崇善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榮
- 訴訟代理人
- 陽文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杜唯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森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溫春子」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森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溫春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