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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051號

給付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許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051號

上訴人
鈦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傑然
被上訴人
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473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 萬6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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