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05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051號
- 上訴人
- 鈦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曾傑然
- 被上訴人
- 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473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 萬6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