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鈦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051號上 訴 人 鈦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傑然 被 上 訴 人 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473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 萬6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