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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許紋華

  • 當事人
    鈦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051號上  訴  人 鈦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傑然 被 上 訴 人 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473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 萬6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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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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